以条码来区分进口葡萄酒的做法是片面的

John
John
2013-12-23 10:51:08
来源:风尚学苑

以条码来区分进口葡萄酒的做法是片面的

以条码来区分进口葡萄酒的做法是片面的

今天在此,将我所见所闻整理出来,和大家分享,期望能对这个问题有个明确的答案,对大家在选酒方面有所帮助。商品条形码并不代表产品的原产地,只代表管理商品条码的国家或地区的编码组织,也就是说以“30-37”开头的条码只是某商品的生产商(或经销商)在法国申请的厂商识别代码, 同样的以“690-695”开头的条码也只是某商品的生产商(或经销商)在中国大陆地区申请的厂商识别代码。所以,以“30-37”开头的条码有可能是国内灌装酒或国产酒,以“690-695”开头的条码也有可能是进口酒,这个我在文中会有详细说明。

商品条形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阿拉伯数字)组成的标识,用以表示一定的商品信息的符号,简单来说,条码就是用来表示一定的商品信息的。通过采用条码技术建立计算机零售系统,对销售商品实行扫描结算及管理,具有快捷、准确和管理自动化的优点。

EAN商品条形码亦称通用商品条形码,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通用于世界各地,是目前国际上使用最广泛的一种商品条形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于1991年4月(除港、澳、台地区)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并在国内推行使用EAN商品条形码。

EAN商品条码一般由前缀码(前3位)、制造厂商代码(4-8位)、商品代码(9-12位)和校验码(13位)组成(见下图)。

EAN商品条码一般由前缀码(前3位)、制造厂商代码(4-8位)、商品代码(9-12位)和校验码(13位)组成

EAN商品条码一般由前缀码(前3位)、制造厂商代码(4-8位)、商品代码(9-12位)和校验码(13位)组成

前缀码表示国家或地区,为了便于各个国家或地区对商品的管理,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统一分配。以下为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前缀代码。


疑问:通过商品条码能够直接辨别商品是国内产品还是进口产品吗?

根据国际编码组织管理准则,商品条形码最好以所在销售国的条形码为主,但同时也允许以原生产国条形码为产品条形码。

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也可以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

商品条形码并不代表产品的原产地,只代表管理商品条码的国家或地区的编码组织,也就是说以“30-37”开头的条码只是某商品的生产商(或经销商)在法国申请的厂商识别代码。

所以,商品条码并不能直接说明该商品是国内产品还是进口产品。

由于国内葡萄酒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针对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地方性差异,以及精品庄园酒和名优品牌酒的差异,也为了让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葡萄酒能够在中国市场上更好地流通销售,进口酒商主要采用以下三种形式解决进口葡萄酒产品条码问题。

一、原产国商品条码进口:根据国际编码组织管理准则的相关规定,允许以原生产国条形码为产品条形码在中国市场流通。进口酒在其产国拥有商品条码,进口酒商通过办理境外条码备案使其产品在中国市场销售,直接使用其原产地国条码在中国境内使用。

二、在原装进口商品上使用中国的商品条码:我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依照本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合法资质的外国企业,同样可以在中国申请以690-695为开头的厂商识别代码。为了便于对商品条码的管理,在原装进口商品上使用中国的商品条码,不仅合法,而且还是国际编码组织准则中认为“最好”的商品条码使用模式。中国酒商作为代理商,可以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的成员,拥有 690~695的厂商识别代码。因此可以在原产国地粘贴进口酒商在中国境内申请备案的商品条码,再通过进口渠道进入中国销售。也就是说以 “690-695”开头的条码只是酒商在中国内陆地区申请的厂商识别代码,而不能据此认为是国产酒。

三、在原装进口商品上加贴中国的商品条码:一些精品庄园酒数量较少,销售方式比较特殊(如期酒、会员销售),在国外就没有使用商品条码,同时在中国办理境外条码的程序比较复杂,而且比较耗时,为了让进口葡萄酒尽快进入中国市场销售,满足中国市场的销售管理,进口酒商在背标使用中国境内申请备案的商品条码 。

综上所述,片面地以商品条码来区分葡萄酒是否是国内产品还是进口产品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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